职场小强

职场现形记:再评“月饼门”事件

Written by 西塞山人

  中秋已过,阿里技术男抢月饼被开除的“月饼门”事件却还在我所在的一个“IT老友群”里持续发酵,正方反方厮杀的激烈程度实不亚于大学生辩论赛。

  我是支持阿里开除员工的一方,我毫不客气地给反对方扣上“狡辩”的帽子。

  反对方最常用一句话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表达的意思是这次内部活动主办方(行政部门)没有规定不可以使用“脚本外挂”,活动的网站系统也没有采取防御外挂的措施,所以员工这样做并无不妥,况且没有发生实际损害——结论:行政部门失职。

  呃——好吧,我们先来假设这样一个场景:你办了个小公司,雇了三五个员工,自公司成立起从没发布过任何规章制度。某个员工上班屡屡迟到,你忍无可忍找他谈话,他振振有词“法无禁止即可为,你又没定过考勤制度,迟到对你也没造成什么实际损害啊,我有什么错呢?”这个时候,你是不是想抽他两嘴巴?

  “法无禁止即可为”,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即你的行为不得妨碍、损害他人的权益。脱离这个前提谈“法无禁止即可为”,那就是耍流氓。

  “法无禁止即可为”,放到企业这个小环境来看,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姑且称“家法”)不违反法律,员工就必须无条件遵守。而对于国法、家法没有规定的行为,那就应该按照“是否妨碍、损害他人的权益”来审视。

  “月饼门”的安全部员工们,强调了自己只想买一盒月饼,没有想到会一下子抢到这么多(购买资格)。问题是行政部门搞一个小小的内部秒杀活动,怎么可能想得到自己的同事们不用鼠标而用“脚本外挂”来抢月饼?若对这样性质的内部活动,进行万无一失的策划和防范,徒然增加不必要的管理成本。我相信没有老板会赞成行政部门把精力花到这种事情上去的。

  本来每个参与活动的同事都有机会抢到月饼的购买资格,而这四个人,破坏了活动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人的权益:他们每多占一个购买资格,就有一个同事失去购买资格。他们主动“投案自首”,也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这个事实,后续行政部门再次组织秒杀另说。所有为他们辩护的人,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总是忽视他们损害他人权益在先这个事实。没有这个因,何来被开除的果?

  我觉得惟一值得讨论的是,“开除”这个处罚手段是不是太重了。就目前这四个人的反应来看,只有人在知乎吐槽,却没有人要申请劳动仲裁。说明在实际操作层面,阿里HR是跟这四个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应该依据劳动法拿到了至少N+1的补偿。为“开除”鸣不平的,都是咸吃萝卜淡操心。

  有人搬出应包容GEEK精神来说事,呵呵,那医院门口卖专家号的黄牛是不是可以用“钻研精神”来请大家包容包容:俺疏通各种关系弄个专家号出来卖卖,容易吗?披上高科技外衣的GEEK精神绝不能作为损害他人权益的挡箭牌!这四个人要真的是GEEK,就应该好好编写自己的“脚本外挂”,确保只抢到1盒月饼就停手——事了拂袖去,深藏功与名。

  至于谷歌公司发放T恤的事,工程师动用技术手段以便在第一时间获得T恤放出的消息,谷歌后来还是贴公告提示大家不要多拿、乱拿T恤,因为新员工拿不到!呵呵,再说了,别人家的孩子如何如何关咱们鸟事?你家孩子上房揭瓦,你打还不打?

  完稿时,又看到阿里开除了第五名员工“叶敏”,传说此人是国内顶级黑客,在阿里拿着数百万年薪。

  叶敏被开前,管理层还在讨论,而叶敏不知为何对外公开(即使在朋友圈,也是公开)发布了自己涉及事件却平安无事的信息。简单地说,他自己挖坑往里面跳。原先管理层爱惜叶敏才华,举棋不定,或打算使个拖字诀,待风头过去,将此事不了了之。没想到这位顶级黑客心智未发育成熟,竟然把事情捅出来,啪啪地打马云爸爸的脸。五个当事人,四个被开,一个不被开,管理层的公正性不免受到质疑,于是马云爸爸大手一挥,管理层只好挥泪将叶敏掩埋。按他的心智成熟度,我估计他到现在都不明白是因何而“死”。

  有意思的是,叶敏的上司“道哥”在朋友圈发布了这样一段话:

“叶敏是我心目中‘前’阿里巴巴全集团(含蚂蚁)在安全攻防技术上的第一人,我的左膀右臂,未来注定是要升p10的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这个国家的财富。现在便宜你们这些安全公司了。无语凝噎。”

  唉——,不成熟的上司才有如此不成熟的下属。此时此刻,一个成熟的上司,最好的应对方式是沉默。一个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人,未经公司允许,不应该将公司内部的事情发到网上,表态更加不妥当,不论褒贬,暧昧也不行。

  建议阿里管理层给“道哥”一个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