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时漫谈

新消法修订之我见

声明,本人有企业主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视角更加客观。

明晰消费者的定义

  任何购买商品的顾客,只要企业不能举出证据表明该商品是顾客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再次销售的,此顾客都应被视为消费者。

“差评”机制与惩罚性赔偿双管齐下

  新消法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但也要给企业改过的机会,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棒子打死。杀人和小偷小摸的量刑还不同呢!

  这里就应当发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作用,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一经查实,一律载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成为企业信用“污点”。“污点”好比淘宝的差评,对企业的销售或多或少会产生不利影响。新闻曝光有时效性,很容易被遗忘,差评则永远挂着。

  一个企业的“污点”累积到一定数量,说明这个企业屡教不改,此时再有投诉,可触发惩罚性赔偿。

知“假”举报有奖

  既然普通食品全部禁止宣传保健功效,那么企业若违反此项条例,我认为消费者不能以自己受到欺骗为由直接向企业索取购物价款以外的赔偿。消费者明知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不对,再继续购买,就不能称为受到欺骗了。好比你接到了一条叫你汇款的以生活常识判断就知道是诈骗的短信,你就汇了然后说受到欺骗了?当然你承认你弱智除外。此时不应适用“消法”,“私了”或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正确的做法是任何人(不需要完成一次购买成为企业的消费者)发现企业宣传普通食品有保健功效,都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承诺期限内书面答复报案人查处结果。案件属实的话,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处以不少于5000元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罚没款中拿出10%奖励报案人。如果报案人已经购买商品,企业还应全额退还商品价款。商品由报案人自行处置。